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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