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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院設下列各處室:
一、監察業務處,分五組及陳情受理中心辦事。
二、監察調查處,分八組辦事。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分六組辦事。
四、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五、綜合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