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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
一、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執行及宣導事項。
二、本院職員工貪瀆與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辦理應向政風室申報財產及利益衝突迴避通知之公職人員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四、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本院公務機密、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六、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七、陳情及請願之協處事項。
八、本院駐衛警察隊勤務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