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處長承長官之命,主管各處事務,副處長協助處長處理該處事務。
各室置主任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各室事務。
各處、室設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分別辦事,各置組長、陳情受理中心主任、調查官兼調查主任或科長一人,分掌各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