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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遲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