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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律師對於已分庭事件聲請閱卷,如承辦法官認可逕行給閱者,得交由書記
科承辦股書記官,依前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