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管理人員洽
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聲請書上註明原因,
並另指定時間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