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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應考人申請加考之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指定一人及遴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一人、相關著作學者一人,分別審查之,並以平均分數為著作審查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