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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應考人亦得申請加考憲法或行政法等一種專門著作審查,並以獨立完成及
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且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
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應考之著作應提出三冊。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併採筆試及口試兩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
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二、併採筆試、口試及著作審查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著作審查成
績占百分之二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擇
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程序法、行政爭訟法各占百分之四十、書類
製作占百分之二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