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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司法院設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餘指派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及
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
院長、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三人外,另由司法院遴聘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
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兼任之,以辦理甄試審查事項。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之。
本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主席有投票權,可否同數時
視為不通過。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指派委員以外委員,逐案遴聘,其出席費並依相關規定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