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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
行政法院認無適任之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應由當事人自行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