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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