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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