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各行政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