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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
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