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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
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