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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書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七、關於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九、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