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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薦任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
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丁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建維修、
送達及值庭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