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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庭長、評
事聯席會議,以現職辦案人員總額三分之二多數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訴訟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