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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前項規定於評事調查證據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