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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評事職責如左:
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七、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於評事充審判長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