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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
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應試科目。
法警職務代理人,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