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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現職僱用法警之管理,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規定,並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