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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