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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司法人員定期調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服務之候補法官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除
依志願或別有適當人選外,先由司法官訓練所最近一期結業學員分發臺灣
地區服務滿一年後,自結業名次最前之一名開始按名次順序並依候補法官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
察官服務之原則分別調派,至次期學員分發臺灣地區服務滿一年時止,再
依該期結業名次及上述原則調派之。但有特殊情形,不適宜金門、馬祖地
區服務者,不予調派。
依前項規定結業名次派往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與臺灣
地區年資合併逾四年者,得逕予派代法官或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