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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律師為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之血親、二親等之姻
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