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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
筆試應考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民事法。
二、刑事法。
三、民事書類製作。
四、刑事書類製作。
除前項應考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業務需要指定選考科目,由申請甄試者選
考之;於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應考科目及選考科目成績之計算比例及限制,由司法院於甄試兩個月前公
告之。
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