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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司法院為辦理前條職前訓練,設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決定
職前訓練方針、每期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並交由司法院司
法人員研習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
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所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