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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
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但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者,應參加
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