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法院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應經該法院現有
法官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或票選同意後,送遴選小組議決。
法院辦理前項業務時,除另有規定外,其人選名單、推薦人數及其他作業
程序,由各法院自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