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
等法院院長擔任,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中德高望
重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集人得臨時召集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