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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擬被遴任為少年法院之庭長、法官者,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請。
司法院受理前項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初步形式審核資料是否齊備;未備齊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二、將裁判書、研究報告或論文送請審查委員審查;委員應於接獲後二個
月內審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