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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熱忱,得由司法院辦理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
之,或以其他相當事實認定之。
前項測驗,司法院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