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之庭長、法官,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
司法院核發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