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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司法院應組成遴選委員會,每年辦理一次遴選業務。但遇有少年法院庭長
、法官派補之需時,亦得為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委員由副秘書長
、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