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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