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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懲戒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審議開始,由書記官朗讀審查報告書並經配受委員補充說明後,如係重大
案件,得由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主席按委員席次,由後向前,就審查意見
討論並表決。
前項表決,認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者,由配受委員提出處分標準,依次討
論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