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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懲戒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懲戒案件進行調查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
接受調查。
前項案件之調查,配受委員得請委員長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協同之;其有
赴實地調查之必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