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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
為可決。
參與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
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