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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開票完畢後,開票監察員會同將開票情形及下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選舉會議主席: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數額。
三、各候選人之得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