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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