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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計處設四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關於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籌劃、審核及彙編等事項。
(二)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編製及修改事項。
(三)關於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及追加預算、特別預算之審核、擬編、彙陳等事項。
(四)關於預算編製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五)關於委員、公費助理、職員、工員薪津及加班費等人事費表冊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委、職、工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生活津貼之審核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及控制等事項。
(二)關於工程、財物、承租及勞務等採購之查核、監標及契約之會簽等事項。
(三)關於變賣財物之查核、監標及契約之會簽等事項。
(四)關於各類款項收支原始憑證之審核(人事費除外)及預算之保留等事項。
(五)關於預算執行之檢討或檢查等事項。
(六)關於財物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預算執行控制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本處會計制度、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會計法規之研擬修正等事項。
(二)關於收支傳票、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公庫帳單核對等事項。
(三)關於代收款、保管款之處理等事項。
(四)關於帳冊登記、會計報表、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績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等事項。
(五)關於經費之流用等事項。
(六)關於財產、物品之查核及帳務之處理等事項。
(七)關於工程、財物、承租及勞務等採購之監驗事項。
(八)關於變賣財物之監驗事項。
(九)關於會計事務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十)關於憑證之整理、送審及保管等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訂定、修正等事項。
(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等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表之審核編製及統計提要編印等事項。
(四)關於本處員額編制、人員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勵及訓練、退休、資遣、撫卹等事項。
(五)關於主計人員人事資訊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六)關於本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七)關於本處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