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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院委員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一、利用身分,勾結執行公務之人員,不法圖利。
二、洩露國家機密。
三、向外國申請永久居留。但僑選之立法委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