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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委員身陷匪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以無故不出席論。
甲 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有具體事實經調查屬實者。
乙 因交通斷絕不及疏散致被匪監禁或失去行動自由未有附匪言行經調查
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