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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委員會議與主管會議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二) 關於公文收發及繕校事項。
(三) 關於公文列管、稽催及辦理人員績效分析填報事項。
(四) 關於印信及典守事項。
(五) 機要文書、密電、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六) 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文書工作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營繕工程、設備、物品與印刷品之估價、招標及採購、驗收事
項。
(二) 關於款項出納及票據保管事項。
(三) 關於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公務車輛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關於協助會議場所及各項典禮儀式之佈置事項。
(六) 關於辦公處所管理及安全事項。
(七) 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本會事務工作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中央民意機關之聯繫、協調及會議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二) 關於中央民意機關各種會議決議案、質詢案等之彙整事項。
(三) 關於本會與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四) 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五) 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