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史料之翻拍複製,需先填具「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申請單」,經奉核准,
始得翻拍、複製、拷貝、或影像掃瞄。
一、總統文物中照片 (底片) 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
不超過二十張為限,文件不得翻拍、複製,但媒體因工作需要,須以
正式公文預先申請。
二、一般史料中照片 (底片) 及文件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
以每天不超過照片 (底片) 四十張、文件五十頁為原則,擇一為限。
三、一般史料中視聽史料之拷貝、拍攝,以不具有著作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