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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
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活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