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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典藏保管、修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檔案文物史料之登錄、整理、編目及建檔等事項。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數位化作業、數位檔保存與備份、轉存及檔案文物史料資訊系統維運等事項。
四、第四科:檔案文物史料之閱覽應用服務;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編、流通、諮詢、統計、書庫管理及圖書系統維運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