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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2 條
情報人員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三十條之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