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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經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核定執行情報工作,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規定。